近日,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《關于加強審判執行權力制約監督的工作要求(試行)》(簡稱“工作要求”),以規范審判執行行為,提高二審開庭率,提升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質量,嚴格適用發回重審、指令再審,加大提級執行力度,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。
“工作要求”明確,刑事審判工作中應當開庭審理的第二審案件,包括“被告人、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、證據提出異議,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”等4類刑事案件。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刑事案件,對于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,但適用法律錯誤,或量刑不當的,應依法改判,不得發回重審。對于原判決基本事實清楚,但其他事實不清楚或證據不足的,原則上應通過第二審程序補查補正查明事實,并依法作出裁判,嚴格控制適用發回重審。
在民事和行政審判方面,“工作要求”明確,應當開庭審理的第二審案件,包括上級法院發回重審、指令再審的案件,經院長發現程序進入再審的案件,以及檢察機關抗訴的案件等。對于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,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查明的事實依法改判,嚴格控制適用發回重審。
關于執行工作,“工作要求”規定,對于“轄區內多個法院的執行案件被執行人同一,提級執行便于協調處理的”等8種情形,應當裁定提級執行。省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人黃琦雯介紹,“工作要求”還對申請再審案件應當詢問調查的情形、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案件的監督管理程序等問題,做了明確規定。
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、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校長姚莉指出,二審開庭率較低,是部分當事人、律師反映較多的問題,省法院的“工作要求”,將有效提升開庭率,避免發回重審、指令再審的濫用,減少因程序空轉導致的“案結事不了”局面。
“監督機制要強化,全流程都要進行廣泛監督。”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、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前紅認為,省法院此舉將推動審判權力監督制約與統一法律適用相結合,提高生效判決的權威性和穩定性。
(文章來源:湖北日報)